本网青岛讯 (通讯员 朱本腾 时满鑫)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与指导作用,近日,青岛中院集中发布五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聚焦“从严把握”与“依法从宽”两种情形,清晰传递了“区别对待、罚当其错、激励改造”的司法政策导向,对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严格标准:对具有特定情节者依法从严掌握

“对罪犯谷某减刑从严案”中,谷某虽确有悔改表现并履行财产判项,但因系贪污贿赂犯罪且考核期内多次违规违纪,法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仅裁定减刑五个月。

“对罪犯胡某某减刑从严案”中,胡某某系涉金融犯罪,且未能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认定其“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亦依法从严裁定减刑三个月。

上述案例明确,对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特定类型罪犯,以及有违规违纪、不积极履行财产义务等情节的,减刑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查与限制。

二、依法从宽:对符合条件者积极体现政策激励

“对罪犯王某某依法减刑案”中,王某某虽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本应从严,但因积极悔改并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法院依法支持对其减刑八个月,体现了对履行财产义务的正面评价。

“对罪犯樊某某缓刑考验期重大立功依法减刑案”中,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舍己救人,被认定为重大立功,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明确了缓刑人员重大立功可予减刑的裁判规则。

“对罪犯矫某某依法假释案”中,矫某某积极退赃、全部履行财产判项,且经评估无再犯罪危险,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假释,彰显了假释制度鼓励改造、促进回归的司法功能。

三、法律依据:规范审理,统一尺度

本次发布的案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确有悔改表现”需同时满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等多重要求。对于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利用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等情形,依法不予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法律也规定了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及从宽假释的适用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四、典型意义:传递“严而有据,宽之有度”的司法信号

系列案例的发布,生动诠释了减刑、假释工作“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裁量原则。一方面,对某些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真诚悔罪、积极改造、履行义务、甚至有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与教化功能。这有助于引导罪犯积极改造,实现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特别声明:内容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需发稿等商务合作请联系18853281577,感恩你的关注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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