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防范化解劳动争议风险,庐山市人社局精选辖区内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劳动纠纷案例,通过“案情介绍+处理结果+评析+案例启示思考+法律分析”五维剖析方式,面向全市企业开展教育指导,供企业学习参考。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用人单位以委托管理抗辩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吕某某等三人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建设工程公司违法分包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承担清偿责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工资争议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被判全额承担工伤待遇——某石材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案例四:劳务公司收工程款仍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薪移送案。

案例一

用人单位以委托管理抗辩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吕某某等三人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多名员工在劳动关系确认、工资支付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问题上存在争议,被吕某某等三名员工分别申请劳动仲裁。三名员工均主张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员工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应由其委托的管理人承担。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审理了这三起案件。经审理查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申请人均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自然人。三申请人分别在该公司从事前厅、后厨上杂、主灶台厨师工作,均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按月向三申请人发放工资,摘要包含“工资”等内容,且申请人的考勤由管理人定期提交公司,公司依据考勤记录发放工资,三申请人受公司劳动管理。且该公司未发放三申请人2025年三月至四月工资,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确认三名申请人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拖欠三名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向三名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评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确认劳动关系需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条件;《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未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因内部委托等理由规避签订合同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影响企业声誉和稳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内容与单位业务关联等因素,用人单位不能以人员由他人管理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注意留存工资支付记录、

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等证据,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一条,明确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包括双方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和截止时间。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用人单位未提供掌握证据的不利后果。

案例二

建设工程公司违法分包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承担清偿责任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工资争议案

【基本案情】

余某某称,其于2023年7月18日在某建设公司承揽的庐山市某(一期)项目工地上从事拉电缆线工作,2023 年 8 月24日项目结束后,某建设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17000元。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7000元。经审理查明:余某某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由案外人桂某某雇佣至某建设公司承揽的庐山市某(一期)项目工地拉电缆线,未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主要由桂某某及高某某管理,项目结束后,桂某某出具结算手续给余某某。某建设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向某某负责与余某某对接剩余工资事宜。2025年1月26日,余某某通过微信将结算书发送给向某某,显示尚有工资29000元未支付。双方协商后,余某某同意某建设公司将工资发放至案外人陈某某名下。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通过庐山市某(一期)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12000元至陈某某,仍拖欠余某某工资17000元。

2021年1月18日,某建设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庐山市某(一期)项目工程主体水电安装工程。

2021年1月28日,某建设公司与案外人桂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庐山市某(一期)项目工程区 1-16#楼全部水电安装施工内容分包给桂某某。

【处理结果】

某建设公司应于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某某工资 17000 元。

【评析】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将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桂某某,默认其雇佣余某某从事相关工作,且未落实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考勤等),仅根据桂某某提供的材料代付工资。工程结束后,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对接工资事宜并支付了部分工资。虽双方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因某建设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且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故应先行承担清偿责任,再向桂某某追偿。

【启示与思考 】

用人单位应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避免因违法分包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施工单位需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确保工资支付规范透明。

农民工在提供劳务时,应注意留存工作记录、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工资被拖欠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清偿机制,用人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允许个人等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依法追偿。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6.《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被判全额承担工伤待遇

——某石材有限公司与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称,其于2023年3月入职庐山市某石材公司,从事锯石材红外线工作。2024年5月18日,其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造成右第1-5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3趾创伤后坏死并感染,受伤后相继在庐山市人民医院、九江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故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石材公司支付交通费 1140元、护理费4940元、营养费1140元、伙食费2280元、误工费329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1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95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80000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2023年3月入职某石材公司,从事锯石材红外线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2024年5月18日,黄某某在工作时受伤,伤情为右第 1-5 趾骨开放性骨折、右足第3趾创伤后坏死并感染,先后在庐山市人民医院、九江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17058.65元由某石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支付。

2024年12月16日,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某某为工伤,某石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6日,九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黄某某为拾级伤残,某石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黄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587.52元(根据工资流水计算)。

黄某某受伤后,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6日、8月26日、9月30日支付其基本工资2324.42元、2015元、1105 元,共计5444.42元。

【处理结果】

黄某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起解除。

庐山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一次性向黄某某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149918.37 元,具体包括:护理费 9457.37 元;

伙食补助费 980 元;

停工留薪期待遇 20905.66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6112.62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2937.6 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9525.12 元。

驳回黄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

本案中,某石材公司未为黄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黄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各项待遇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其中停工留薪期待遇抵扣已支付的基本工资,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自行承担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增加用工风险和成本。

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留存医疗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的合理待遇请求应积极回应,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因拖延或推诿引发更大争议。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适用法律】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

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明确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仲裁请求的,应另行申请仲裁。

案例四

劳务公司收工程款后仍拖欠农民工工资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

——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薪移送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在承接庐山市某寺安养院二标段项目劳务期间,拖欠26名工人工资共计272,356.4元。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发现,施工总包单位已按合同支付某劳务公司工程款84.5万元,但某劳务公司仍未支付工人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果,先后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文书,但该公司拒不配合且未按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庐山市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调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评析】

本案中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某劳务公司在收到 84.5万元工程款后,仍拖欠大量农民工工资,且在收到责令支付指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不得恶意拖欠。即使在工程款结算等环节存在争议,也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工人工资。

施工总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确保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本案中总包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尽到了相应义务。

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会依法履职,对欠薪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仅将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适用法律】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相关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衔接机制,要求各部门协同配合,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供稿: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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